建筑工程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辦理
各國公司法一般都允許建筑工程公司在章程中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須得到公司同意.在韓國,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中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地位以股份的形式展現(xiàn),故原則上其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是為了尊重小規(guī)模建筑工程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相互間的人際關系,阻止公司不期望的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參與,并且為了謀求經營的安全”,公司可以以章程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但不得全面禁止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此外,為了保證公司法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xiàn),韓國商法典規(guī)定”章程上不允許把代表董事設為承認機關或以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大會的決議等限制房屋建筑資質轉讓”;”股票上市公司中不能限制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日本《公司法典》第127條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可以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從而確立了建筑工程公司股份自由轉讓的原則.但同時,該法典也規(guī)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第107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建筑工程公司可決定”通過轉讓取得該股份時,需要該建筑工程公司承認”,不過公司須在章程中載明其意旨.第108條第1款第4項也允許公司在章程中規(guī)定,轉讓類別股份需要得到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大會或董事會的批準.在德國,由于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限制可以防止外人收購控制家族公司,防止康采恩吞并公司和防止惡意收購,故《股份法》第68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章程可以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須經公司同意,公司有充分的自由在章程中對建筑甲級資質轉讓作出限制,可以規(guī)定哪些情形下的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由公司的哪個機關來決定批準與否,等等.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決定機關,則由董事會決定是否允許轉讓. 與前不同,英國《2006年公司法》允許公司在章程細則中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電力建筑資質的限制條款或規(guī)定董事會對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具有拒絕權.英國《1948年公司法》第28條要求私公司必須對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作出限制,雖然該條于1980年被廢止,但多數私公司仍會在其章程細則中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對于公眾公司,((2006年公司法》專設第22部分予以規(guī)制,根據該部分第797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份的任何轉讓是無效的”,即禁止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則除非根據第800條第(3)款第(b)項的規(guī)定”股份為了有金錢價值的對價而被轉讓,并且法院批準該轉讓”,否則其轉讓股份的協(xié)議就是無效的.此外,在這些公司中,董事會可以被授權”自行判斷是否拒絕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的登記”,即使拒絕也不用說明理由. 國內有學者認為,”公司與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行為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公司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房屋建筑市政施工資質管理者們推舉產生的公司經營管理層沒有選擇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權利”.但是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可能破壞公司內部的股權結構,進而影響公司的經營策略,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故應當允許公司機關對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的審查.具體來說,公司可以規(guī)定哪些情況下的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需要經過公司同意;哪些情況下批準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請求,哪些情況下不批準;也可以規(guī)定哪些人能成為受讓人,哪些人不能成為受讓人以及受讓人的資格條件,或直接指定受讓人;還可以規(guī)定行使同意權的公司機關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利害關系者是否需要在表決時回避;等等.對于非上市公眾公司和在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兩非公司來說,股權的自由轉讓是交易的基本規(guī)則,因此,該類公司只能基于維護公司股權結構穩(wěn)定及防止惡意收購的要求而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在交易市場中受讓達到某一比例時須經公司同意. 從程序上來看,轉讓同意規(guī)則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同意權的歸屬問題,二是同意的表決方式問題.三是同意的期限問題.在同意權歸屬問題上,當前主要有建筑市政工程資質管理者同意模式和公司同意模式,我國臺灣地區(qū)采用的是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同意模式,即以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為意思表示主體,而日本、韓國和法國采用的是公司同意模式.筆者認為,采用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同意模式與公司同意模式是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意思自由,應當尊重公司章程的自主安排,但是從效率的角度考慮,更應該采用公司同意模式.在同意權的表決方式問題上,我國臺灣地區(qū)采用的是人頭多數決,日本采用的是資本多數決,法國則要求人頭與資本雙重多數,同意決議必須”經全體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過半數及持有3/4以上股份者的同意”.人頭多數決以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個人為計算基數,充分尊重每個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保護每一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但這種”一視同仁”的做法對承擔更大風險的大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并不公平,會極大地損害大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積極性;而資本多數決雖然能夠激發(fā)大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投資熱情,符合建筑工程公司資合性的特點,但它卻可能成為大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盤剝轉讓房屋建筑資質管理者的手段.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人頭與資本雙重多數決,既尊重資本平等原則,又照顧建筑總承包資質轉讓管理者的利益.此外,法國還對公司的同意期限進行了規(guī)定,逾期視為同意轉讓.對出讓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來說,時間就是金錢,如果公司久拖不決,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利益無法實現(xiàn),甚至可能變相被困公司,同意期限制度為表意主體規(guī)定一定的期限審查并決定是否允許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保證了公司的利益,同時規(guī)定超過期限即視為同意,有利于敦促表意主體盡快做出決定,也保證了轉讓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管理者的退出利益.因此,為減少公司日后的糾紛,增強限制條款的可操作性,公司章程應對上述三個問題予以明確. 相關推薦閱讀:
建筑資質代辦咨詢熱線:13198516101
版權聲明:本文采用知識共享 署名4.0國際許可協(xié)議 [BY-NC-SA] 進行授權
文章名稱:《建筑工程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資質轉讓辦理》
文章鏈接:http://www.fjemb.com/145.html
該作品系作者結合建筑標準規(guī)范、政府官網及互聯(lián)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侵權請通過投訴通道提交信息,我們將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